合作模式
艾斯蘭德門窗主要合作方式有三種:代理合作、分銷合作、工程合作,具體說明如下:
·代理(總經銷)
艾斯蘭德參照國家相關劃分標準,將全國城市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共三類標準,并按此標準制訂了不同的代理政策;
代理商是艾斯蘭德授權在一地擁有獨家經營權并授權管理下轄分銷商及普通經銷商的全權負責單位。并且各地代理商有權
根據當地實際人工與運費等標準適當調整型材終端經銷價。
代理商需要配合艾斯蘭德在當地進行市場宣傳與推廣,完成總公司下達的銷售任務與市場開拓任務。
一級城市(北京、上海、廣州)不設代理,由總公司派駐辦事處或成立分公司進行市場管理,當地可發展
分銷商與普通經銷商。
其他城市按地級市進行區域代理
海南省按省管縣市設置代理區域
對于部分重點城市,艾斯蘭德可以派駐專員協助當地代理商開展業務。
代理商確定流程:
1、有意向的企業單位、團體或個體經營者(需具備一定實力和可考察項目)提出申請;
2、艾斯蘭德對資料進行初審并確定考察名單;
3、實地考察;
4、對考察通過的單位發出考察艾斯蘭德邀請;
5、商討合作細節;
6、簽訂代理協議;
7、艾斯蘭德頒發代理授權證書;
·分銷商:
分銷商設置同代理商條件、管理方式及流程相似,分銷商可設定在縣區級城市。
在未設代理商的區域,分銷商可行使部分代理職責,分銷商有優先升級為代理商權利;
分銷商的考察可為資料審查、電話調查或委托考察。
有代理商的區域,分銷商歸口于當地代理商統一管理,但設置與取消由總公司確定;
·工程合作:
工程合作商的設置與確認由總公司根據工程合作情況確定。工程合作無區域限制,但其資格必須經過艾斯蘭德審查。
對于工程合作,艾斯蘭德原則上實行預備案制。即對其提供的工程信息需要進行認真的審查,確認其真實性與進展程度并
做備案,以保障其權利不受其他艾斯蘭德經銷商的影響。
艾斯蘭德代理和分銷商與工程合作商可以為同一單位或個人,原則是先通過審查備案先具備項目主導權。對于對工程項目
可能有直接幫助并起到關鍵作用的,艾斯蘭德有權協調相關的合作方案與利益分配。